关于要约失效的理解
德清律师
2025-05-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失效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人提出的要约由于某些原因丧失了其法律效力,使得受要约方无法通过接受该要约而形成有效的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要约被撤销。要约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通过明示或其他方式告知受要约方撤销要约,导致要约失效。2.要约被拒绝。当接受要约方对要约表示拒绝时,要约也随之失效。3.要约的期限届满且未得到接受。在约定的有效期内或合理期限内,如果接受要约方没有做出回应,导致要约自动失效。这些情形均会使要约失去其法律效力,受要约方无法再通过接受该要约来建立合同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条: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1.要约被撤销;2.要约被拒绝;3.要约的期限届满未得到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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